公司企業注銷法律責任提示
- 服务类别:東莞注銷公司
- 服务城市: 全國
公司清算時,清算組未按照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,導 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,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 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十一條)
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 損失,公司、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,人 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十五條)
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,導致公司財產貶值、流失、 毀損或者滅失,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 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十八條第 一款)
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 因怠于履行義務,導致公司主要財產、賬冊、重要文件等滅失,無 法進行清算,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,人 — 14 — 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十八條第二款)
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東,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,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 債權人造成損失,或者未經依法清算,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 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,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 相應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十 九條)
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,申請辦理注銷登記。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,債權人 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、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,以 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 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二十條第一款)
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,股東或者第三人在 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,債權人 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 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 問題的規定(二)第二十條第二款)
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,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, — 15 — 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 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 (二)第二十二條第二款)
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,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公 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,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 賠償責任的,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。(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若干問題的規定(二)第二十三條 第一款)
企業在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、弄虛作假的,登記機關 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,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 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,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 公示系統公示,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 利。(依據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六十五條,《嚴重違法失信企業 名單管理暫行辦法》第五條第二款)
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的,由稅務 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。(依據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條 第一款)
納稅人偽造、變造、隱匿、擅自銷毀帳簿、記帳憑證,或者 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 — 16 — 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,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的,是偷稅。對納稅人偷稅的,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 的稅款、滯納金,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 以下的罰款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(依據《稅收征收管 理法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)
400-666-80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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